Sunday, March 27, 2011

核电安全有赖信息公开

2010年9月20日,岭澳二期核电站投产仪式隆重举行。少为人知的是,在投产的四个月前,岭澳二期施工区发生过主变压器起火事故,大火燃烧了五个小时,核电站周边的消防力量倾巢出动。



诚如中广核集团在事后的表态,这是小事故。但这绝不是中国核电行业所出的第一起安全事故。此前,中广核集团、中核集团下属核电站相继出现过变压器着火、停堆、甚至泄漏事件。

中广核有关人士表示,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核电组织与中国签署过核电安全信息公开的协议,但其效用是与国际组织“交流情况”。核电的安全事故发生后,核电公司会向政府汇报情况,但并无义务向公众乃至国际核电组织披露事故细节。因为核电事故,说得多了会“引起恐慌”。

这些在建设或生产环节发生的安全问题,公众到底有无知情权?核电的业主方和监管方应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安全信息?

翻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利用核能的八项原则,第二项原则即为“核能的应用应该公开、透明,向所有利益方进行信息公开”。

国际原子能机构坦言,核电会引起公众敏感、担心、关注和讨论。核电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应该有一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因为信任是很不容易得到的,并且很容易丢失。”

按照国际惯例,信息公开是核电大国的一贯做法。以法国为例,法国的核电站都是靠近生活密集区,核电占法国的能源比重超过70%。法国核安全局副局长阿兰·史密特总结的核电运营经验是“透明、再透明”。

2006年,法国专门出台了《核透明和安全法》,强调核信息管理必须公开、透明。法国核安全局定期面向公众发行《核安全监督》月刊。月刊精确记录了全国发生的每一起核电故障,包括机组维修的信息、工作人员制服的问题,公众可以随时上网查阅相关内容。

法国核电监管方发现,在事故信息完全公开后,核电企业和当地居民的互信反而加强了。

核电无小事,对于人口稠密的中国而言尤其是这样。

此前,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官方网站刊登了该机构副主任徐玉明在1999年国际原子能机构筹办的核电公众信息研讨会上的发言。徐玉明在发言中表示,中国对公众利益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是非常关注的。“中国高度重视核安全与环境保护,正在为核电工业的信息公开和安全做出努力。”

十年之后,中国核电业的发展已经不可同日而语。截至2010年9月下旬岭澳二期投产,中国核电投产装机已经突破1000万千瓦。到2020年,中国的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万千瓦以上。

更值得重视的是,中国的核电站不再偏安一隅,已经越来越多地开始向人口集中的地区拓展。目前,除了广东、江苏、浙江等已建有核电厂的省份之外,已有12个省份计划在本地区内发展核电。核电业快速扩张,而又与公众越来越“亲密”之际,探讨核电的信息公开非常必要。

2008年年底,国家环保部公布了《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核电厂从厂址审批、建造到运行,三个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开放公众参与。但其强制性的条款更多的是体现在核电厂的规划和建设前期的信息公开。而在运营阶段,仅定位于“前阶段公众参与工作的延续。”况且,上述办法征求意见已近两年,迄今仍未正式实施。

换句话说,核电站进入运营阶段之后的安全信息公开,我国尚处于立法空白。而没有强制性的外部约束,核电企业就没有信息公开的动力。

尽管如此,公众的参与愈来愈难以阻挡。这从乳山红石顶核电站的搁置便可看出。乳山核电站是中国第一次由于公众反对而搁浅的核电项目,这是中国核电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

公众的支持与否很可能是未来核电发展的瓶颈问题。如果我们对于核事故以及核电的运营情况,仍采取不公开的原则,公众对居住地周围的核电站就难免持抵触态度。

核电信息公开,上有原则、下有承诺。中国的核电运营商应该抓紧时间实现公开透明,监管单位亦有责任要求运营商公开透明。“透明、再透明”,这个经验来自法国,但同样适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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